辨公室戀情變調了,怎麼辨?

自由誰不愛

我回台創業前在矽谷美國公司做了很久的事,矽谷位在舊金山灣區,舊金山是美國自由派的大本營,我的同事裡,有俄國大叔,義大利帥哥,印度鍚克教頭上包著布的人,捲捲髮的猶太人,南美國家的辣姐辣妹,華人屁孩,各色各樣的人都有,愛情觀都不一樣,有超級開放,也有極端保守的。其中,大約十個裡有一個Gay,有些看得出來,男生花枝招展的程度不輸女生,有些看不出來,各國各色人種都有。一般的同事男女朋友交往,雖然不是很多,但絕對不會有人干涉。基本上,只要你不妨礙別人,沒人會管你的。所以我一直都認為,男男女女的私事,包含同性戀,是每個人的自由,誰管誰。我甚至還不經意地磋合了我的一個Stanford畢業的台灣女生部下,和我另一個中國大陸的天才少年班畢業的帥哥部下交往,雖然最後沒善了,不過,Again,這是他們自己的事,和工作無關。

我回到台灣工作後,第一次簽不可以有三等親以內的人在同一部門的人事規定,也不鼓勵辨公室戀情,代表夫妻很難在同一間公司工作,當下我有一點在落後國家工作的感覺,不過簽歸簽,同事私下交往然後結婚的也是有聽說,但是不多。只是我心想,公司沒事管別人私事幹什麼。

創業後,一開始我也保留著這種自由的傳統,公司完全不干涉任何人的戀愛自由,就算是同性戀我也覺得ok。有一次我真得面試一個工程師,我覺得還可以,打電話作reference時,他以前的主管跟我說他是Gay,我說ok啊,我不介意。結果他的前主管竟然說,你不care但其他人都care,別人會覺得不舒服,而且因為他會 ‘勾引’ 其他工程師,造成不小的麻煩。我並沒有追問是什麼樣的麻煩,不過當下的我並不以為然,還是給了offer,只是最後這個人並沒有加入我們公司。

變調後才知道問題大條

不過後來慢慢的,我開始了解到什麼是這個主管口裡的麻煩事,因為我們公司也碰到了。不過這次不是同性戀,而是一般的男女戀情,只不過是單行道,男生單戀女生,這個女生不是工程師,是設計部門的,老實說,長得很漂亮,有點像一個電視上的明星,也己經有一個要好男朋友了。可是,這個男生工程師,看到她後,好像遇見真命天女,一整個情不自禁,剛開始只是默默的親近她,找機會聊天,後來會在她桌上放一朵花,也會主動爭取和設計部門合作的專案。

其實當時剛開始我不並知情,是有一次我的秘書告訴我有這件事,老實說,我很忙,所以我並未留意,也沒有處理,直到她的主管再來告訴我這件事,我才開始注意這件事,不過當我開始要了解事情的時候,事情己經發展到公司的其它女性同仁一起同仇敵愾,一致扺制這個男工程師。其實這男生後來是有點過份了,女生明明拒絕,還是苦苦糾纏,有幾個女同事聯合起來要我處份這個男工程師,不過,當時我並未做任何處理,理由是第一,這是別人私事,我又不是他爸;第二,這個工程師在工作上表現優異,是程式高手,也有帶領一些小工程師做他們的導師。

處置不當,私事變成經營風險

我未做處理的結果,是女生們後來覺得我不公平,後來竟然發展成公司男生女生的戰爭,我也花了時間做協調,不過,協調不成功,最後的結局是除了當事人女生離職外,公司所有非主管的女生,包含我的秘書,都在三個月內陸續離職,佔公司人力約20%,工作受到影響。男生工程師雖然保住,但我相信這也是女生們最不爽我處理這件事的地方,我想,如果發生的是男追男,那我可能要損失更多的人力。總之,一個私事,因為我的處理不當,變成公司的一次經營風險。

當然如果不是如上述的單向戀例子,而是男女你情我願,在雙方快樂交往時,一切也許看起來更好,可能還因為心情快樂,工作效率會更好,但是現代男女負擔大,想法也多,感情若不能持久,一但吵架生變分手,辦公室氣氛會立刻變很怪,大部分的狀況則是兩員大將都會離職,或一員大將離職、另一員大將重傷,同時會傷到兩個人,而且一兩年內,根據我的經驗,重傷的最終也一定會走人的。

私事影響公事,你就要把它當成公事來處理

後來,我又碰到或聽到了更多的案例,有創辨人合夥人利用權職之便,強追女部下,搞到公司雞飛狗跳,最後還合夥破裂;有女經理人色誘男主管,兩個人後來在一起,形成小集團,公私不分,工作分配純由喜惡判定;有辨公室三角關係,造成公司氣氛緊張,或情緒波動造成工作表現不穩,也影響到其他員工情緒;我服務過的一家公司,一個毫無能力的三腳貓小主管,憑著卓越的審美觀和揣摩公司高層的心意,靠著hire一個一個的正妹員工,平步青雲,在最短的時間升到了高層,很爛吧,對不起,這是一間股票上市公司,好的員工都被逼走了,現在股價在淨值以下。

所以,以經營風險來看,辨公室戀情,雖然是員工的私事,但是變調或被刻意利用之後,輕則99%機率損失雙方當事人員工,重則影響公司營運,私事影響公事,甚至可能會影響到你努力流血流汗的創業成果,你就要把它當成公事處理。此時,什麼自由的矽谷創業之風,把這些丟到一邊去,畢竟創業不是辨Party,要成功很難的,這些無端的風險變數必須控制。

一,明文規定禁止辨公室戀情

很多台灣的公司,有明文規定不可以發展辨公室戀情,否則一方必須離開公司。有這條規定明令禁止,雖然不見得每個人都會遵守,不過至少可以有嚇阻作用,雖然不可能完全禁止,但是員工在公開戀情上,一定會三思,所以至少不會明目張膽的進行。還有,不管是創辨人還是經理人,自己一定要先遵守,創業家熱血沸騰,有時也會熱情如火,創業是要成功的,不是為了來把妹的。

不過,這種作法有可能違反勞基法,甚至有違憲可能,實際如果上法院公司可能會敗訴的。不過通常小公司可以用賭一賭的心理,員工一般不會試圖把事情搞大,你要禁止這個行為的目的也會達成。這個方法很土,很笨,可是很直接,對台灣大部分的員工都會是有效的。

然而,有一個可能違法的員工守則,畢竟不是常久之計,這件事情的真正解決方法,是由兩個以下的員工守則,共同來完成的。

二,強化職場性騷擾 (Sexual harassment) 教育及罰則

雙方你情我願,才可以稱為戀情(愛情還談不上的),單方面不管是男追女、女追男、同事間、主管追部下、下屬追主管,只要是在公司裡,非自願性的收到語言上或肢體上的男女性別騷擾,引起不悅感,不管有沒有動作,只要受害者不願意,或引發抗拒反應,都可廣義的稱為職埸性騷擾。不一定一定要有性暗示或是性動作才叫性騷擾,這點一定要注意。在美國公司裡,性騷擾和種族歧視,是兩個最大的No-No,公司都非常嚴格規定所有員工切實遵守,就算是矽谷自由派公司如Apple,Google,這種事情都是採零容忍原則。

所以翻開美國公司員工守則,絕對找不到禁止辨公室戀情這條,但嚴禁辨公室性騷擾,一定是重點項目之一。也因為這條,其實美國公司辨公室戀情很少的,主要還是一般同事間對男女之事都不太敢越雷池一步,深怕一方愛慕,但另一方卻視為性騷擾,而因此丟了工作,還可能吃上官司,名譽掃地。

不過,在東方社會,尤其是女生,常常被欺負了也不敢講,或是以為性騷擾是要有動作才算,才會類似像我之前舉的例子的情形,女生明明不要,男生還一直騷擾,如果當時我的公司有這一條規定,我又有宣導和執行,在問題一開始我就可以有所依據的處理,也許問題不至惡化到後來的結果。

三,增加公司商業道德(Business Ethics)的規範與罰則

一般公司裡講得商業道德主要指的員工除了要遵守員工守則外,在公司的行為也要符合一般的道德標準,例如不可用公司的資源,來做自己的事情,好像Sales接自己的私單;不要和非公司相關的朋友,洩露公司機密;不要在背後中傷自己的公司等等。其中,公歸公,私歸私,是商業道德的一個大項。

在變調的辨公室戀情裡,有很多是主管亂用他(她)的權力,來達到交男女朋友的目的;也有下屬為求利益,故意誘惑上司來達成目的;也有的是有男女朋友關係後,形成小圈圈,變成利益團體,掌握資源造成不公平。其實,不管男女戀情的部分,這些行為都是因為公私不分,公器私用,嚴重影響公司商業道德的行為,一定要處份。

但是,如何叫做違反公司Business Ethics的規定呢?當然最好是條列式的列表在員工守則裡,並明定罰則。不過凡事必有疏漏,好險Ethics這個字和’道德’一樣,是一個複雜的詞,社會一般認定的道德標準,你也可以從嚴拿到公司比照解釋,是一種彈性,可以用做不明狀況的處理依據,不過慎用之。

公司不是民主的

所以自由也不會完整。公司是股東的,你要對股東負責,對公司有風險的事,你必須處理,而且越早越好。包含,如果你的公司到現在連員工守則都沒有,請立刻寫一份,google一下,不難寫的,並請立刻公布執行。請無論如何要加上上面三條,或是你要自由派一點,後面兩條也行。但請千萬千萬不要輕忽了這個本來是小小的私事,但可以和原子彈一樣具毀滅性影響力的的事情。能成功處理這類公司較軟的事件,也是你管理能力向上提升的一項重要指標。

法律事件 – 白道上門了

今天是七月四日,美國國慶。在矽谷的Internet瘋狂年代,十多年前,我開著我的BMW 540,白天到朋友家享受美式BBQ烤肉、牛排、漢堡、鮭魚、新鮮的生菜沙拉,喝著冰涼的Gordon Biersch啤酒,再咬下一口像拳頭一樣大的草莓,涼風吹來,和朋友們大談一些無聊的廢話;晚上,在我自己的Oracle高樓辨公室,大片落地窗前,欣賞著Forest City 精采的煙火秀。啊,人生,就該如此。

四年前,七月四號,一早,五十個以上的警察加上數個檢察官,拿著一張我從未見過的搜索票,在我家,公司,學校實驗室,機房,同步搜索,大肆翻剿,用追捕槍擊要犯的陣仗,把我抓起來。一天內,抄家,抄公司,抄機房,沒收電腦,伺服機,連我們最重要的主程式開發伺服機都搬走。公司大亂,網站完全停擺。雖然大部分的警察都還算和氣,但也有一個口裡有檳榔痕跡的警察,在我年幼兒子的面前,硬把我家中和公司完全無關但儲存了我數年來所有的家庭照片和錄影檔包含備份的個人電腦,整台帶走。接近午夜時,我被無保釋回,兒子問我,爸爸你是不是壞人,我無言。當夜,我人生中第一次的徹夜無眠。BTW¸我的BMW早就賣了。啊,人生,怎麼會如此。

這是一個從男孩轉大人的契機,也像一個從天堂掉到地獄的故事。這段本來我是不想寫的,我怕會有後遺症,不過因為我不想再讓你,和我遭到一樣的折磨,所以決定寫書就像創業一樣,不管了,做了再說。不過也有可能,在本章發表後接到善意的警告,那我就會把這整章刪除,請留意。

七日四日,我們公司的網站才正式開放Beta一個月加三天,還包含數天的完全當機不能使用。不過在這一個月內,我們的網站流量,像瘋狂一樣的成長,全世界各地的華人,蜂擁而來。我一毛錢廣告也沒花,完全靠網友口耳相傳,在Google打入我們的網站名字,幾十頁的推文和評鑑,還有在香港的留學生,直接把我們的網站拉上評價第一名,超越當時大陸最當紅的影音網站如PPS,PPLive。這種網路時代的瘋狂,沒有親身經歷過的人,真的很難想像。

不過這個事情,和當初我的構想,完全不一樣,我當初純粹是為了驗證技術,需要大量的人來測試,才會開放Beta,我真正規畫的Business Model,是封閉型使用者付費制。可是因為技術太新,程式裡還有一大堆胡亂假設的參數,根本不知道會不會動,在正式商轉前,還需要很多的使用者來測試,修正,最佳化。可是沒開放又沒有人來用,我們找盡了朋友,還曾經跑到交大在校園裡隨意攔學生請他們來用,但是在Alpha期間,每天還是只有小貓二三隻,根本行不通。

於是我們決定開放Beta,讓所有人只要簡單的會員登記一下,就可以盡情使用。沒想到,竟然一下子就爆衝,興奮過度,忘了該有的防備。而且我認為只是技術測試又沒收費,一定沒問題的。結果竟然有人在六月四日,也就是Beta測試開放後的第四天,而且前三天因為系統不穩幾乎整日當機無法運行,向我提出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告訴,檢警在我們最興奮的一個月內,展開暗地的大規模調查和蒐證,就在我們自鳴得意,以為成功即將到來,會員爆炸成長,國際大創投正要出手投資,包含某上市公司董事長都親自到我們的小辨公室評估投資的時候,泠血的在旁觀察,不給我一點點警告,突然出手就無情的把我們多年努力的心血給摧毀了。

當然當時我也強烈懷疑,六月一日Beta上線前,因為沒開放,理論上只有我們的朋友,合作夥伴,和少數測試會員可以使用,知名度不高,要告應該也會等到Beta開放後知名度衝高了後才會動作,為何才上線四天就知道要告我們,難道被朋友出賣? 為何不是送存証信函警告,而是直接提告。檢方為何把我這個案子當成好像賣毒品已經賺了數億不法所得的犯人來辦,出動五十個以上的警力,看著我們一步步走入陷阱之中才發動。有些懷疑,到今天也無法証實,不過在事發數天後,真正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數日後,經過多方努力詢問,終於找到了一個可以和對方搭上話的人了。這個人很友善,但並不是告訴方公司的人,但自稱是可以和董事長直接說話。開頭兩次會議,在一棟科技大樓裡的一間公司會議室,這間公司人少少的,科技公司的員工看起來江湖味很重,實在不像是正常的公司。這個人很好,試圖幫助我們去完成一個提案,利用我們研發的技術,和對方公司合作,把這次的危機當成一個機會,來幫助對方公司做生意賺錢,我們自然照做。在提出提案後,第三次會議中,這個人告訴我,董事長很有錢,覺得我們的技術很好,可是董事長的習慣,要經營一個新事業,通常要求九成以上的股份控制權,才會同意合作,要我回去修改提案再回來。終於,真正的答案出現了,告我只是幌子,整件事是一個圈套,要生吞活吃公司才是真的。

我當然不可能就範,這樣怎麼對得起支持我的朋友和股東們。而且對方公司雖然是知名的正當企業,董事長卻是有名的大哥大。我從小正義感十足,多年在外國頂尖公司練就一身好技能,辛苦創業,團隊日以繼夜的研發,才有當時的成果。怎麼可能回到家鄉來反為黑道效力。於是我雖然沒有拒絕,但也沒提案。這件事情沒解決,這個人也慢慢不見了。最後到後來我也從某大哥大的口中,聽到說這個人才是當年在背後搞鬼的人,相不相信,是或是不是,今日看起來一點意義也沒有了。

接下來數月,我試圖反抗,雖然大部分的電腦都被沒收了,但還有少部份能運作。雖然大部分的合作夥伴,都躲得遠遠的,機房的業者隔天就派人來收現金,然後把我們踢出來。連公司的某位co-founder,怕被牽連,還不敢用自己的手機打電話給我,像怕得到瘟疫似的。但在學校我的好朋友兼老師,在搜索當天警察還一早通知校長,又被傳喚做證人,也沒有因為這件事而不挺我,實驗室照樣給我用;我的真正好朋友們,Mentors,仍然和以往一樣,繼續支持我;全公司的員工、幹部、包含工讀生,一個也沒跑。我甚至把七月四日訂為公司恥辱日,誓死反敗為勝。希望,像陽光一樣,雖然在夜晚被黑暗吞食,隔天一早,還是讓你感受到它的溫暖;雖然會被烏雲阻擋,但偶而從雲縫中漏出曙光,烏雲之上還是陽光。

於是我試圖聯合友人力量,組織Task Force,力求突破。朋友也安慰我,被人告就是代表我的東西好,有價值,是個” 咖” 了。可惜我還是缺乏了像Mark Zuckerberg被告後還不顧一切豁出去的勇往直前,也少了願意投資高風險、慧眼視Mark為英雄的投資人。實際上我的投資人都轉趨保守,還有人很含蓄的對我說,就像買土地,土地上有紛爭,要等到地主們自行解決後,就算是貴一點,才會出手,意思是我被盯上了,問題不處理完,沒人會投資的。慢慢的這股鬥志,漸漸消磨,終於資源耗盡,產品也無力上市了。好險我們人窮志不窮,技術超群,公司轉變策略,從B2C轉成B2B,一年之後,首度收支平衡,達到損益兩平。二年後,我們的其中一個上市公司客戶轉變成投資方,討論前前後後約一年,終於完成合併,我也隨著這個含淚辛苦養大的公司Baby,進入了新的公司。

這種小小的法律事件,對大公司來說,可能只是小菜一碟,常常發生。對告我的公司,我想更是小條,從頭到尾在法院出現的就是律師和一個小工程師。當然檯面下的和解討論包含” 那個人”,大哥身旁的文武代表,”董事長” 也從來沒出現過。可是對沒有資源沒有經驗的新創公司來說,卻是重重的一拳致命之擊。我也有朋友對我說,我沒死最後還能把公司賣了應該是前輩子修的福報了。對方公司如果真要我死,告完之後立刻進行假扣押,雖然法律是無罪推論,也就是在証實你犯罪前都是無罪的。但假扣押是有罪推論,也就是既使尚未判定有罪,但怕你若日後被判定有罪前脫產,告訴人可以拿出對等的保證金,將被告人公司及個人的財產凍結。如果當時真得這麼發生了,那我真得就沒步了,把公司免費雙手奉上,大概就是最好的結果了。

現在想起來,這段奇幻歷程,往事還歷歷在目,但感覺已不再強烈。當然偶而還是會想到說,如果當初沒發生這件事,我的公司會不會已經一飛沖天,成功翱翔了? 如果當時注意到一些小地方,會不會避免這個事的發生? 如果發生後處理更得宜,會不會反而成為轉機? 於是,我有以下的心得,供給你做參考:

一,選錯市場,太早出頭: 真正的問題是,我們研發出來的產品,它的功能對現在的市場具破壞型創新的威力,又太早讓市場上即有利益者知道這個新武器。 我設計公司的目標市場,是有市場區隔的,針對的是目前尚屬處女地的海外華人市場。但整體而言,這個全部的市場是一個高度整合的市埸,利益很大,大咖競爭者很多,其實是不適合新創公司的。當我的公司,開放測試又一炮而紅,對本來不屬於這塊市場區隔的競爭者送出一個錯誤的信息,有些人誤認我是競爭者,有些人會把我當成打敗他的競爭者的終極武器。我又是新創公司,沒有招架的能力,就像一隻小蚊子,又像一塊紅燒肉,要吃要剮,就隨人喜好了。所以朱元璋的” 築高牆,廣積糧,緩稱王” 就是解法。今天要是不學朱元璋此法,就算黑道不搞我,其他公司也會搞死我。當然最根本的事情是,如果在設定創業題目時,避免這個高度整合性的市場,而是在有自然區隔的市場,如男女性別,不同年齡層,或對美醜有不同喜好,如服裝設計,市場不容易有一、兩個超大的公司,對新創公司較易低調慢慢長大。如果我當時有耐心一點,Alpha Beta慢慢做,不要做什麼公開測試,產品上市後再慢慢調整,大公司、黑道也不會注意我們。雖然過程不有趣,可是也許結果會好的多。

二,不懂法律: 但是要告還是要出師有名啊,著作權和專利權,這兩個新興對知識產權的法律概念,懂得人是寶刀,不懂的人是毒藥。也是目前最容易利用來做商業干擾的法律條文。我知道有一些公司,利用專利權控告競爭對手,很多是毫無根據的,控告後跟隨著假扣押,如果競爭對手公司小,就算是亂告的,最後判無罪。但訴訟快則二三年,慢則五六年,小公司被假扣押,公司現金出問題,供應商和客戶會因風險增加而琵琶別抱,也許等到判決時,公司已經倒閉了,一切都太晚了,搞不好負責人都自殺了。另外著作權和專利權,一般檢察官都不太懂,只要告訴人稍加迷惑,或動用政商關係,起訴案子就可大可小。

在我的例子裡,告訴人告我的是著作權法,一部法律有好多條法條,但連違反那一條都沒說,檢察官就立案調查。又因我的技術太新,無法判定是否違反任何一條法令,還找了檢事官配合第三方做技術驗証,雖然我認為驗証結果對我有利,然後也不能証明我有犯意,一年後我收到了不起訴的公文。可是好景不常,二個星期後,不知道是不是誰運作的成果,我何德何能,又收到了追加起訴的公文,法律視我為無物,是懂法的人的工具;我不懂法律的後果,就是這個結果。這個問題的解法,和第一點相同,也請參考下一點。

三,沒有事前找好律師,沒有出事時處理的SOP: 技術上來說,這是我以做CEO身份時,犯的一個最大的錯誤。一般新創公司,為了省錢,都不會請一個法律專家在團隊裡面,就連我在本書中關於創業團隊的設計,都建議初期不需要有法律人才在團隊裡。可是這並不代表,你不需要和懂法律的人,請教相關問題,並有一個律師法律顧問,出事時可以求救。我就沒想到這點,沒有料到事情會發生的這麼快,這麼猛。出事時完全不知如何應對,以致第一時間,作出錯誤的判斷與回應。

在我的例子中,檢察官在七月四日當天,搜索完成後,多次有意無意的暗示我這個案子不大,早點認罪,趕快和告訴方和解。在忙完了所有的筆錄,按手印,照完犯人大頭照,接近六七點下班時間,回法院開偵察庭時,檢察官提醒我可以等律師來再開,但也暗示如果要等律師,我就會在看守所待一個晚上,明天再開,因為他要下班了。天啊,要關一個晚上不能回家,而且我自認問心無愧,也聽信檢察官的建議,這是一個小案子,竟然在開庭時,在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法的狀況下,說出” 我知道我錯了,希望和告訴人和解” 這樣子的話來。現在看來是何等的愚蠢。

好險老天還是疼好人的,我現在的好朋友,當時朋友的朋友,台灣知名的大律師,出現來幫我了。在研究完告訴人的訴狀後,告訴我他認為打贏的機率超過八成。主因是告訴人告我著作權法,自己卻不是著作權人,只是台灣的代理商,也沒有原始著作權人的授權來告訴。就像有人告我偷車,卻無法証明車子是他的。這麼荒謬,檢察官居然會受理,還發動大批警力搜索調查,相當不合常理。但不幸的是,在第一次可以調閱卷宗,看完我當日的口供後,律師告訴我勝率只剩五五波了,因為筆錄上清楚說明,我已經認罪了。天啊,怎麼會這樣。

這個問題的解法其實非常簡單,就是趁還來的及,趕快幫公司找一個律師。如果不幸發生和我類似的狀況,第一,除了基本資料,不要說任何話,做任何陳述,直到律師到達第二,不要相信警察或檢察官的任何話或暗示,如果你是被告,不論是稱兄道弟也好,表示同情也罷,或是威嚇利誘,都不能信,他們是敵人,要套你口供的。你要明白,今天你是CEO,代表公司,說錯一句話,和做錯一個商務決定是一樣,都有可能損害股東權利,危及公司與員工的利益,你了解嗎?

四,應該第一時間將公司搬到海外,最好是美國。我們是台灣培育出來的下一代,怎樣會說這種話呢?沒有,這不是氣話,這是商業判斷。以我為案例,著作權法是美國人發明,甚至可以說台灣的著作權法是早期因為要解決301法案時美國強迫台灣訂定的法案。這個法律在美國也被視為惡法,問題叢生,類似我這樣的案例也時有所聞。有違憲的疑慮,也可能抑制網路新商機的發展。於是在公元2000年,訂立一個稱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數位千禧年法案,明訂如果任何網站上發現有違反著作權的作品,著作權人必須1) 提出著作權人的証明;2) 向網站經營者警告違反著作權,請求下架,網站經營者如果不與理會,才可提告。此舉有效制上了著作權蟑螂的流氓行為,也讓日後的創新公司如Youtube,得以發揚光大。

我當時公司的處境,已經被黑道盯上,台灣法律又半套,沒有辨法保護我和公司。其實把公司搬到著作權法不彰的地方,例如中國大陸;或是著作權法完善的國家,例如美國,才是正確的決定。

現在檢討起來,這次的事件,造成公司極大的損失,多年創業辛苦毀於一旦。雖然最後勉強完成一個merge的安打,但離得分全壘打真的是差太多了。對我個人而言,這個經驗倒是將我了解人性的功力等級,向上提升了十級左右。過程中我最遺憾的,就是對我家人的傷害。尤其我的小兒子,他只是不說,但我知道他心中有一個永達無法抹滅的陰影,小時候因為不安全感,睡前常常手裡要握著一個東西如蝙蝠俠玩偶才睡得著,看到我的心真得好痛。

公司要成功,要切記” 築高牆,廣積糧,緩稱王”, 低調前進。中國字的”贏”, 拆起來是亡口月貝凡,意思是(我自己編的) 嘴巴閉起來,在無人留意的月下夜晚,惦惦地不停的賺錢。老祖宗的智慧,咱學著點吧。看完本章,也許你會問,那這個Case最後贏了沒? 謝謝關心,案子完全解決了,沒事了。

我愛的國家啊,什麼時候這些壞人才會離開,讓願意回來的創業志士們,有一個安全的環境成長和茁壯。

股票要不要買回來呢?

這個問題也是創業家的必考題,只要是創業過的人應該都會遇到過這個狀況題。題目的由來主要是因為:

1)      創業團隊、合作夥伴、或員工吵翻了,離開公司,要求你把股票贖回。

2)      創業團隊、合作夥伴、或員工沒有吵翻,不過缺錢,希望賣一點股票變現,但是沒別人要買。

3)      創業團隊、合作夥伴、或員工沒有吵翻,不過因為不看好未來,希望賣一點股票變現,但是沒別人要買。

4)      股東要脅你,不買他的股票回來就把它賣給你的敵人。

5)      股東要脅你,不買他的股票回來就把它賣給黑道。

如果公司股票即使未上市價格也很好,一路攀升,像Facebook上市前,那也沒這個問題的,一定會有人接手。不過我沒有好運有這種經歷,一般人也不容易有,在股票下跌,公司前景不明,大勢不妙的狀況下,遇到的機會就高了。基本上這上述五種狀況我都碰到過,而且也有第六種、第七種、第八種更多的狀況,總之明明股票還不可以交易,對方就希望你把他的股票用原價買回去,也可能有更惡劣的人,要求你用更高的價錢買回去。不管什麼狀況,要用多少錢買,這個問題只有一個答案,就是No

這個答案對沒經歷過創業的人來說,似乎只是一個單純的答案。但對有經驗的創業家來說,肯定心中五味雜陳;

–          把股票買回來的人,用公司寶貴的資源,讓不想一起再拼的人提早下車,聽起來很不合理。好,用自己的錢買回總可以吧?就算你口袋夠深,可以買回這些股票,但想想買回這些股票,對公司目前經營一點好處都沒有,唯一好處是你的人情壓力會解除,值得嗎? 在公司不好的時候,誰都想出場,有沒有想過還支持你的人、還在拼的人、包含你自己,公平嗎? 如果你也兼任董事長,試問你對得起其他的股東嗎? 為什麼不把所有剩下來的錢發還給股東,公司結束經營比較公平。

–          沒把股票買回來的人,雖然對得起大多數的股東,但是人情壓力會一直存在,心中永遠有一點慚愧。對吵翻的朋友,不把他的股票買回,意思是歹戲拖棚,股東會(或是董事會)上,還是要面對這些人。如果股東真得把股票賣給黑道,你就等著信封裡收子彈,這是形容語,不可能會發生的,沒人笨到會留下證据,但是如果不配合,往後股東會就難開了,你出門走路也會有一點心虛虛的,開車常常看著後照鏡。

 

怎樣辦? 似乎買不買回都有利弊得失,不如就看情況,Case by Case處理吧? 不,不可以,這種事情只有0與1,一但開了頭,現在如果買回了一仟股,下一次五佰股你也一定會買回,接下來的你的好朋友要賣回你十萬股,買不買? 所以還是一個字,No。

 

也許你會想,一般創業公司不是會規定股票取得後數年內(兩年至五年內都有可能),股票不得交易,這個問題不是不存在了嗎?不過這個論述有幾個肓點;

1)      自己股東間交換股權算不算交易呢?

2)      為了錢人都可以變動物了,誰管這種無聊的規定,股條也可以交易啊。

3)      然後呢?五年後就沒事了嗎?

 

我在這裡很幸運,第一我們公司資金不足,不可能用公司的錢來買回這些股票;第二,我在要用我自己的錢去買回一個背叛者的股份前,和一個創業過的老手,也是我的創業導師(Mentor),請益後,決定不買;第三,這些人自己貪,要求數倍於他的原始買價贖回,我有疑慮。最後當然沒買,不過為此,導致數年內,這些人有放話要賣股票給我最不希望在公司看到的壞人也有,背後作事破壞公司也不曾少過。當然也有是真得缺錢而生活艱難的同事兼股東,讓我心中非常愧疚。不論如何,這些人名就像陰魂一樣,永遠不停的在眼前打轉,這感覺就像每個月被規定還要和當年吵架已經分手數年的女朋友或男朋友一起吃飯,就算對方不理你,你也要赴約,一起去討論如何解決共同擁有的財產問題,而且還無法解決,噩夢重複發生。

 

可是當時這個痛苦的決定,現在看來確是我在創業中,做過最對的決定之一。如果當年創業初期我用自己的錢買回了這些股票,讓自己免於這些人情壓力,不用面對討厭之人,自己也可以有較多公司控制權,不會像最後股東會通過併購案還過的驚心動魄。但是,如果我的子彈沒有留到最後才用,在公司不順缺現金,大多股東都看衰觀望不出手,躲得遠遠的的時侯,自己的資源又耗盡,公司絕對撐不到被併購的時候了。(當然,完成併購後所有人都會跳出來,因為要分錢了 : )

 

創業的成敗與否,是0和 1的遊戲,沒有0.2 或是 0.8的。不是成,就是敗。一直到最後一刻,上市、併購,或倒閉,才會分曉。所有的股東,董事,創業團隊成員,都是在同一條船上,沒有人可以提前下船,這點一定要在投資前說明清楚。配合著建立” 一個符合人性的制度”, 你的公司才能真正邁入成功。

 

最後再補充一點,如果股東自己互相要交易股票,或是真得有別人要接手,自己一定要有控制權。如果在創業初期股票就流入到不該有的人身上,就算只有一點點,那肯定會比老鼠屎還嚴重。最好的辨法就是明文規定任何股票異動都需要董事會通過,雖然麻煩一點,只要你還在董事會,就有控制權。另外幾乎所有公司都會把印出來的股票集中保管,所有股東只有電腦資料而沒有紙本股票,這也可以把私下交易控制住。很多新創公司的老板都處理過黑道股東的問題,這點我留到討論黑道問題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