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件 – 白道上門了

今天是七月四日,美國國慶。在矽谷的Internet瘋狂年代,十多年前,我開著我的BMW 540,白天到朋友家享受美式BBQ烤肉、牛排、漢堡、鮭魚、新鮮的生菜沙拉,喝著冰涼的Gordon Biersch啤酒,再咬下一口像拳頭一樣大的草莓,涼風吹來,和朋友們大談一些無聊的廢話;晚上,在我自己的Oracle高樓辨公室,大片落地窗前,欣賞著Forest City 精采的煙火秀。啊,人生,就該如此。

四年前,七月四號,一早,五十個以上的警察加上數個檢察官,拿著一張我從未見過的搜索票,在我家,公司,學校實驗室,機房,同步搜索,大肆翻剿,用追捕槍擊要犯的陣仗,把我抓起來。一天內,抄家,抄公司,抄機房,沒收電腦,伺服機,連我們最重要的主程式開發伺服機都搬走。公司大亂,網站完全停擺。雖然大部分的警察都還算和氣,但也有一個口裡有檳榔痕跡的警察,在我年幼兒子的面前,硬把我家中和公司完全無關但儲存了我數年來所有的家庭照片和錄影檔包含備份的個人電腦,整台帶走。接近午夜時,我被無保釋回,兒子問我,爸爸你是不是壞人,我無言。當夜,我人生中第一次的徹夜無眠。BTW¸我的BMW早就賣了。啊,人生,怎麼會如此。

這是一個從男孩轉大人的契機,也像一個從天堂掉到地獄的故事。這段本來我是不想寫的,我怕會有後遺症,不過因為我不想再讓你,和我遭到一樣的折磨,所以決定寫書就像創業一樣,不管了,做了再說。不過也有可能,在本章發表後接到善意的警告,那我就會把這整章刪除,請留意。

七日四日,我們公司的網站才正式開放Beta一個月加三天,還包含數天的完全當機不能使用。不過在這一個月內,我們的網站流量,像瘋狂一樣的成長,全世界各地的華人,蜂擁而來。我一毛錢廣告也沒花,完全靠網友口耳相傳,在Google打入我們的網站名字,幾十頁的推文和評鑑,還有在香港的留學生,直接把我們的網站拉上評價第一名,超越當時大陸最當紅的影音網站如PPS,PPLive。這種網路時代的瘋狂,沒有親身經歷過的人,真的很難想像。

不過這個事情,和當初我的構想,完全不一樣,我當初純粹是為了驗證技術,需要大量的人來測試,才會開放Beta,我真正規畫的Business Model,是封閉型使用者付費制。可是因為技術太新,程式裡還有一大堆胡亂假設的參數,根本不知道會不會動,在正式商轉前,還需要很多的使用者來測試,修正,最佳化。可是沒開放又沒有人來用,我們找盡了朋友,還曾經跑到交大在校園裡隨意攔學生請他們來用,但是在Alpha期間,每天還是只有小貓二三隻,根本行不通。

於是我們決定開放Beta,讓所有人只要簡單的會員登記一下,就可以盡情使用。沒想到,竟然一下子就爆衝,興奮過度,忘了該有的防備。而且我認為只是技術測試又沒收費,一定沒問題的。結果竟然有人在六月四日,也就是Beta測試開放後的第四天,而且前三天因為系統不穩幾乎整日當機無法運行,向我提出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告訴,檢警在我們最興奮的一個月內,展開暗地的大規模調查和蒐證,就在我們自鳴得意,以為成功即將到來,會員爆炸成長,國際大創投正要出手投資,包含某上市公司董事長都親自到我們的小辨公室評估投資的時候,泠血的在旁觀察,不給我一點點警告,突然出手就無情的把我們多年努力的心血給摧毀了。

當然當時我也強烈懷疑,六月一日Beta上線前,因為沒開放,理論上只有我們的朋友,合作夥伴,和少數測試會員可以使用,知名度不高,要告應該也會等到Beta開放後知名度衝高了後才會動作,為何才上線四天就知道要告我們,難道被朋友出賣? 為何不是送存証信函警告,而是直接提告。檢方為何把我這個案子當成好像賣毒品已經賺了數億不法所得的犯人來辦,出動五十個以上的警力,看著我們一步步走入陷阱之中才發動。有些懷疑,到今天也無法証實,不過在事發數天後,真正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數日後,經過多方努力詢問,終於找到了一個可以和對方搭上話的人了。這個人很友善,但並不是告訴方公司的人,但自稱是可以和董事長直接說話。開頭兩次會議,在一棟科技大樓裡的一間公司會議室,這間公司人少少的,科技公司的員工看起來江湖味很重,實在不像是正常的公司。這個人很好,試圖幫助我們去完成一個提案,利用我們研發的技術,和對方公司合作,把這次的危機當成一個機會,來幫助對方公司做生意賺錢,我們自然照做。在提出提案後,第三次會議中,這個人告訴我,董事長很有錢,覺得我們的技術很好,可是董事長的習慣,要經營一個新事業,通常要求九成以上的股份控制權,才會同意合作,要我回去修改提案再回來。終於,真正的答案出現了,告我只是幌子,整件事是一個圈套,要生吞活吃公司才是真的。

我當然不可能就範,這樣怎麼對得起支持我的朋友和股東們。而且對方公司雖然是知名的正當企業,董事長卻是有名的大哥大。我從小正義感十足,多年在外國頂尖公司練就一身好技能,辛苦創業,團隊日以繼夜的研發,才有當時的成果。怎麼可能回到家鄉來反為黑道效力。於是我雖然沒有拒絕,但也沒提案。這件事情沒解決,這個人也慢慢不見了。最後到後來我也從某大哥大的口中,聽到說這個人才是當年在背後搞鬼的人,相不相信,是或是不是,今日看起來一點意義也沒有了。

接下來數月,我試圖反抗,雖然大部分的電腦都被沒收了,但還有少部份能運作。雖然大部分的合作夥伴,都躲得遠遠的,機房的業者隔天就派人來收現金,然後把我們踢出來。連公司的某位co-founder,怕被牽連,還不敢用自己的手機打電話給我,像怕得到瘟疫似的。但在學校我的好朋友兼老師,在搜索當天警察還一早通知校長,又被傳喚做證人,也沒有因為這件事而不挺我,實驗室照樣給我用;我的真正好朋友們,Mentors,仍然和以往一樣,繼續支持我;全公司的員工、幹部、包含工讀生,一個也沒跑。我甚至把七月四日訂為公司恥辱日,誓死反敗為勝。希望,像陽光一樣,雖然在夜晚被黑暗吞食,隔天一早,還是讓你感受到它的溫暖;雖然會被烏雲阻擋,但偶而從雲縫中漏出曙光,烏雲之上還是陽光。

於是我試圖聯合友人力量,組織Task Force,力求突破。朋友也安慰我,被人告就是代表我的東西好,有價值,是個” 咖” 了。可惜我還是缺乏了像Mark Zuckerberg被告後還不顧一切豁出去的勇往直前,也少了願意投資高風險、慧眼視Mark為英雄的投資人。實際上我的投資人都轉趨保守,還有人很含蓄的對我說,就像買土地,土地上有紛爭,要等到地主們自行解決後,就算是貴一點,才會出手,意思是我被盯上了,問題不處理完,沒人會投資的。慢慢的這股鬥志,漸漸消磨,終於資源耗盡,產品也無力上市了。好險我們人窮志不窮,技術超群,公司轉變策略,從B2C轉成B2B,一年之後,首度收支平衡,達到損益兩平。二年後,我們的其中一個上市公司客戶轉變成投資方,討論前前後後約一年,終於完成合併,我也隨著這個含淚辛苦養大的公司Baby,進入了新的公司。

這種小小的法律事件,對大公司來說,可能只是小菜一碟,常常發生。對告我的公司,我想更是小條,從頭到尾在法院出現的就是律師和一個小工程師。當然檯面下的和解討論包含” 那個人”,大哥身旁的文武代表,”董事長” 也從來沒出現過。可是對沒有資源沒有經驗的新創公司來說,卻是重重的一拳致命之擊。我也有朋友對我說,我沒死最後還能把公司賣了應該是前輩子修的福報了。對方公司如果真要我死,告完之後立刻進行假扣押,雖然法律是無罪推論,也就是在証實你犯罪前都是無罪的。但假扣押是有罪推論,也就是既使尚未判定有罪,但怕你若日後被判定有罪前脫產,告訴人可以拿出對等的保證金,將被告人公司及個人的財產凍結。如果當時真得這麼發生了,那我真得就沒步了,把公司免費雙手奉上,大概就是最好的結果了。

現在想起來,這段奇幻歷程,往事還歷歷在目,但感覺已不再強烈。當然偶而還是會想到說,如果當初沒發生這件事,我的公司會不會已經一飛沖天,成功翱翔了? 如果當時注意到一些小地方,會不會避免這個事的發生? 如果發生後處理更得宜,會不會反而成為轉機? 於是,我有以下的心得,供給你做參考:

一,選錯市場,太早出頭: 真正的問題是,我們研發出來的產品,它的功能對現在的市場具破壞型創新的威力,又太早讓市場上即有利益者知道這個新武器。 我設計公司的目標市場,是有市場區隔的,針對的是目前尚屬處女地的海外華人市場。但整體而言,這個全部的市場是一個高度整合的市埸,利益很大,大咖競爭者很多,其實是不適合新創公司的。當我的公司,開放測試又一炮而紅,對本來不屬於這塊市場區隔的競爭者送出一個錯誤的信息,有些人誤認我是競爭者,有些人會把我當成打敗他的競爭者的終極武器。我又是新創公司,沒有招架的能力,就像一隻小蚊子,又像一塊紅燒肉,要吃要剮,就隨人喜好了。所以朱元璋的” 築高牆,廣積糧,緩稱王” 就是解法。今天要是不學朱元璋此法,就算黑道不搞我,其他公司也會搞死我。當然最根本的事情是,如果在設定創業題目時,避免這個高度整合性的市場,而是在有自然區隔的市場,如男女性別,不同年齡層,或對美醜有不同喜好,如服裝設計,市場不容易有一、兩個超大的公司,對新創公司較易低調慢慢長大。如果我當時有耐心一點,Alpha Beta慢慢做,不要做什麼公開測試,產品上市後再慢慢調整,大公司、黑道也不會注意我們。雖然過程不有趣,可是也許結果會好的多。

二,不懂法律: 但是要告還是要出師有名啊,著作權和專利權,這兩個新興對知識產權的法律概念,懂得人是寶刀,不懂的人是毒藥。也是目前最容易利用來做商業干擾的法律條文。我知道有一些公司,利用專利權控告競爭對手,很多是毫無根據的,控告後跟隨著假扣押,如果競爭對手公司小,就算是亂告的,最後判無罪。但訴訟快則二三年,慢則五六年,小公司被假扣押,公司現金出問題,供應商和客戶會因風險增加而琵琶別抱,也許等到判決時,公司已經倒閉了,一切都太晚了,搞不好負責人都自殺了。另外著作權和專利權,一般檢察官都不太懂,只要告訴人稍加迷惑,或動用政商關係,起訴案子就可大可小。

在我的例子裡,告訴人告我的是著作權法,一部法律有好多條法條,但連違反那一條都沒說,檢察官就立案調查。又因我的技術太新,無法判定是否違反任何一條法令,還找了檢事官配合第三方做技術驗証,雖然我認為驗証結果對我有利,然後也不能証明我有犯意,一年後我收到了不起訴的公文。可是好景不常,二個星期後,不知道是不是誰運作的成果,我何德何能,又收到了追加起訴的公文,法律視我為無物,是懂法的人的工具;我不懂法律的後果,就是這個結果。這個問題的解法,和第一點相同,也請參考下一點。

三,沒有事前找好律師,沒有出事時處理的SOP: 技術上來說,這是我以做CEO身份時,犯的一個最大的錯誤。一般新創公司,為了省錢,都不會請一個法律專家在團隊裡面,就連我在本書中關於創業團隊的設計,都建議初期不需要有法律人才在團隊裡。可是這並不代表,你不需要和懂法律的人,請教相關問題,並有一個律師法律顧問,出事時可以求救。我就沒想到這點,沒有料到事情會發生的這麼快,這麼猛。出事時完全不知如何應對,以致第一時間,作出錯誤的判斷與回應。

在我的例子中,檢察官在七月四日當天,搜索完成後,多次有意無意的暗示我這個案子不大,早點認罪,趕快和告訴方和解。在忙完了所有的筆錄,按手印,照完犯人大頭照,接近六七點下班時間,回法院開偵察庭時,檢察官提醒我可以等律師來再開,但也暗示如果要等律師,我就會在看守所待一個晚上,明天再開,因為他要下班了。天啊,要關一個晚上不能回家,而且我自認問心無愧,也聽信檢察官的建議,這是一個小案子,竟然在開庭時,在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法的狀況下,說出” 我知道我錯了,希望和告訴人和解” 這樣子的話來。現在看來是何等的愚蠢。

好險老天還是疼好人的,我現在的好朋友,當時朋友的朋友,台灣知名的大律師,出現來幫我了。在研究完告訴人的訴狀後,告訴我他認為打贏的機率超過八成。主因是告訴人告我著作權法,自己卻不是著作權人,只是台灣的代理商,也沒有原始著作權人的授權來告訴。就像有人告我偷車,卻無法証明車子是他的。這麼荒謬,檢察官居然會受理,還發動大批警力搜索調查,相當不合常理。但不幸的是,在第一次可以調閱卷宗,看完我當日的口供後,律師告訴我勝率只剩五五波了,因為筆錄上清楚說明,我已經認罪了。天啊,怎麼會這樣。

這個問題的解法其實非常簡單,就是趁還來的及,趕快幫公司找一個律師。如果不幸發生和我類似的狀況,第一,除了基本資料,不要說任何話,做任何陳述,直到律師到達第二,不要相信警察或檢察官的任何話或暗示,如果你是被告,不論是稱兄道弟也好,表示同情也罷,或是威嚇利誘,都不能信,他們是敵人,要套你口供的。你要明白,今天你是CEO,代表公司,說錯一句話,和做錯一個商務決定是一樣,都有可能損害股東權利,危及公司與員工的利益,你了解嗎?

四,應該第一時間將公司搬到海外,最好是美國。我們是台灣培育出來的下一代,怎樣會說這種話呢?沒有,這不是氣話,這是商業判斷。以我為案例,著作權法是美國人發明,甚至可以說台灣的著作權法是早期因為要解決301法案時美國強迫台灣訂定的法案。這個法律在美國也被視為惡法,問題叢生,類似我這樣的案例也時有所聞。有違憲的疑慮,也可能抑制網路新商機的發展。於是在公元2000年,訂立一個稱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數位千禧年法案,明訂如果任何網站上發現有違反著作權的作品,著作權人必須1) 提出著作權人的証明;2) 向網站經營者警告違反著作權,請求下架,網站經營者如果不與理會,才可提告。此舉有效制上了著作權蟑螂的流氓行為,也讓日後的創新公司如Youtube,得以發揚光大。

我當時公司的處境,已經被黑道盯上,台灣法律又半套,沒有辨法保護我和公司。其實把公司搬到著作權法不彰的地方,例如中國大陸;或是著作權法完善的國家,例如美國,才是正確的決定。

現在檢討起來,這次的事件,造成公司極大的損失,多年創業辛苦毀於一旦。雖然最後勉強完成一個merge的安打,但離得分全壘打真的是差太多了。對我個人而言,這個經驗倒是將我了解人性的功力等級,向上提升了十級左右。過程中我最遺憾的,就是對我家人的傷害。尤其我的小兒子,他只是不說,但我知道他心中有一個永達無法抹滅的陰影,小時候因為不安全感,睡前常常手裡要握著一個東西如蝙蝠俠玩偶才睡得著,看到我的心真得好痛。

公司要成功,要切記” 築高牆,廣積糧,緩稱王”, 低調前進。中國字的”贏”, 拆起來是亡口月貝凡,意思是(我自己編的) 嘴巴閉起來,在無人留意的月下夜晚,惦惦地不停的賺錢。老祖宗的智慧,咱學著點吧。看完本章,也許你會問,那這個Case最後贏了沒? 謝謝關心,案子完全解決了,沒事了。

我愛的國家啊,什麼時候這些壞人才會離開,讓願意回來的創業志士們,有一個安全的環境成長和茁壯。

13 thoughts on “法律事件 – 白道上門了

  1. 感謝您分享親身經歷,台灣不久前也發生過Now.in遭搜索而關站事件。這篇也讓人釐清一個觀念上的矛盾:"築高牆…緩稱王"乍聽跟精實創業精神相反,但其實不相悖。創新的想法需要早點推出市場驗證,但背後商業模式若"貌似"與領先者重疊,太早曝光就對起步者不利了,我想這是新創公司都應該考量到的風險。

    • Hi, Felix,
      對,創業的風險是極高的,一不小心就功虧一簣了,不過,如果能更留意一些,其實我覺得這種事件是可以避免的。我的事情發生在Now,in之前好幾年,如果我早點把這篇寫出來,如果他們又剛好看到,也許就不會出事了,因為不管是那些人要搞你,你還是要有洞他們才進的來的,如果有錢,就請律師review你每一個動作;如果沒錢,就默默的做,測試成功了要Launch了,網站放在台灣以外的雲端機房裡,我和他們交手過,不管白道黑道,只敢欺付自己人,IP一出台灣就不查了,所以Youtube,PPS上全是盜版,沒人敢管的。我想沒有人科技創業是想違法的,但是科技進步太快,法律遠遠跟不上,其實機會常常和法律灰色地帶在一起,不是違法,而是沒有法。如果司法單位以無法就是違法的精神對待創業者,那世界上就不會有Google,Youtube,甚至Internet了。

      我也十分贊同精實創業的精神,但是創業不是辨家家酒Party,商場上的陷阱壞人太多,除非是真得市場很小或門檻很高的niche product,現在要找到一個沒有"商業模式若”貌似”與領先者重疊"的生意,還真不容易。只怕找到PMF之前,就被人盯上了。我在矽谷參與過創業,在台灣自行創過業,我只能說,老美那套,在美國可能可行,但在台灣,搞不好是美國以外的其他地方,真得是參考就好。

      唉啊,好像離題又說太多了。

      謝謝你的Comments, Felix.
      Thanks
      Sean

    • ChiLijung,
      對,第一次碰到的確很可怕,更可怕的其實是後面我沒講的黑道談判,不過我現在就覺得根本沒什麼。不用怕,只要你不跳樓,那些壞人大多比你老,等你長大了,再把它們幹掉 :)

      開玩笑的,當然最好不要遇上,不過如果你的創業是大機會,碰上的機會還是頗高的,要留意才好,如果真的碰上,也不是世界末日,只要自己不亂,打電話給律師或長輩求救,最好事先想好SOP,防範未然,其實應該要不影響公司營運的,我當時的第一時間處理真得很遜,真想穿越然後好好的揍當時的我一頓….

  2. Hey Sean,

    I actually left another message on your article, but also found this one interesting. Does Taiwan have laws like the DMCA?

    Thanks in advance.

    • Hi, Dano,
      No, DMCA is only in the US, Copyright law is still quite new here in Taiwan. People who know the law, of including all those gangsters who control the entire media business, use the law for their own benefits. I would suggest not to touch this area (video, music) for your start-ups, unless you 1) you are SOMEBODY’s son :) 2)your service is not in Taiwan. Youtube kind will never happen in Taiwan.
      My two cents
      Sean

        • My understandings are only video and music, because this is where the money is. I think copyright law is a right tool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riginal copyright owner, However, in reality the people who get benefits from the copyright law are not the original owners, but those agents and gangsters. Example like there is only 30% of the money from the cable TV subscription fee to the real content producers, the rest, profits. This is also killing the contents business itself, because there is not enough money to go to real production budget, the program is getting worse. I think until those gangsters out of the market (which is impossible), this is the market where is no room for small startup.

          • Interesting. I’m in the online video business myself so I think its a tough area to be cracked. Thanks for the amazing response. Looking forward to your email.

  3. Dear Sean,

    讀了這篇文章真的心有戚戚焉
    對於這樣的法律情況真的不知如何保護自己才是
    雖然我們不算是新創公司了
    但對於中小企業而言, 只因為你擁有別人無法正當贏你的產品
    就只能提心吊膽過日子…
    這樣的環境對於創新與創造的軟體產業實在太讓人難過了.

    • Hi, Alan,

      的確是的,不滿您說,我以前曾服務過的台灣某公司,也用過專利權訴訟,逼倒了某台灣競爭新創公司,雖然後來全部敗訴,但對手己經倒了。我想如果我是那被逼死的創業家,我會怎麼做? 我也曾自認是熱血的矽谷台灣軟體工程師,想Copy在Bay Area的經驗,在台灣以較低的薪資Burn Rate,也許會比矽谷還強,但實際run下來,真得不太容易。美國不是好,這種事不是沒有,但畢竟比較法治,公司也要夠大才比較會有利益,台灣是很小的公司反而很危險,黑白道又離譜了,如果不小心中招,檢查官完全沒有同理心,法官一味叫你私下和解,根本不問是非,真得要小心。如果沒有富爸爸,有一位好的律師朋友真得很重要,必然時也要請門神,唉。

  4. Hi, Weicheng, Yes, sure thing, My email is cschen1@yahoo.com

    美國公司在台灣可以有子公司(有本地董事會),分公司(經理人和代表人),辦事處(只有代表人)。辦事處可以請人的,也可以有勞健保,也有法律保障(和責任),不過辦事處沒有統編,不能開發票,在台灣不能進行營業行為(研發不算營業行為),沒有法人資格。這三種型態都要到經濟部申請,我建議還是找會計師代辦較好。我之前的公司是分公司,因為要開發票。而且還有如果有銷售行為,invoice是可以開美國的,但有可能會被台灣政府withhold 30%,很誇張的。還有辦事處不能申請SBIR等政府補助,分公司ok。

    Also Inspired by your question, 我會盡快把設立公司這章完成先 :)
    – Sean

  5. Hi Sean,
    我有一個問題,如果要設立公司應該是在台灣比較好還是美國比較好?在美國設立公司感覺好像比較簡單,問題是在台灣還必須要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嗎?如果沒有在台灣設立任何類型的公司,在徵人、法律事務上是不是沒辦法進行?
    另外,可以用email聯絡你嗎?在網頁留言問問題感覺很奇怪,因為不知道應該在哪一篇文章留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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